沈陽市醫藥行業協會會員公約
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員執業行為,提升行業形象,增強誠信守法、公平競爭、共同發展意識,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,促進醫藥行業規范發展,根據《沈陽市醫藥行業協會章程》,全體會員經協商達成共識,制定本公約,并承諾共同遵守。
第二條 會員應嚴格遵守:
(一)國家法律、法規和規章;
(二)協會章程、自律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;
第三條 會員應當做到:
(一)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;
(二)誠實守信,勤勉盡責,保守商業秘密,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(三)信息披露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、及時;
(四)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和培訓,提高執業水平和道德水準,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;
(五)公平競爭,共同發展,自覺維護本行業形象;
(六)加強醫藥市場研究,推動業務創新和制度創新;
第四條 禁止會員從事下列行為:
(一)違反或協助他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和規章;
(二)從事超越經營范圍的業務;
(三)惡意競爭,貶損同行;
(四)破壞行業信譽,損害共同利益;
(五)進行虛假或誤導性宣傳;
(六)以爭奪項目或人才為直接目的而聘用其他公司的員工;
(七)在業務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。
第五條 協會秘書處對違約會員進行調查取證,并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。協會依據章程和有關規定的程序做出處罰決定。
第六條 會員有義務接受和配合協會秘書處的調查。
第七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,協會可采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提醒或質詢,并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書面批評;
(二)會員內通報批評;
(三)暫停部分會員權利;
(四)暫停會員資格;
(五)取消會員資格。
第八條 會員對處分有異議的,可以向協會提出復議申請。
第九條 對違約行為的舉報、調查、處理和復議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。
第十條 本公約適用于沈陽市醫藥行業協會會員。
第十一條 本公約經2014年12月13日會員大會審議通過。